關於CN二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方案的通告
根據資訊產業部《關於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體系的公告》(信部電
[2002] 555號)規定,在我國國家頂級功能變數名稱CN下可以直接申請註冊二級功能變數名稱。我中心作為資訊產業部授權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管理機構,為了維護正常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減少惡意搶注現象,經過廣泛徵求有關專家和部門意見,制定本實施方案。本實施方案經資訊產業部批准(信部電函
[2002] 611號),現予以通告施行。
一、 禁止註冊
根據《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註冊和使用的功能變數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內容。違反該條款規定的辭彙不得註冊為CN功能變數名稱。
二、 限制註冊
為了保障功能變數名稱系統的穩定性和可延展性,保護公共利益,對部分辭彙採取限制註冊措施。
申請註冊限制註冊的名稱,應當向註冊服務機構提出註冊申請,由我中心根據功能變數名稱系統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予註冊。
1、基於技術原因
為了避免與國際功能變數名稱體系發生混淆,同時為了今後CN功能變數名稱體系增加新的二級類別功能變數名稱留有拓展空間,對於已經或者有可能將來用於頂級功能變數名稱或者二級功能變數名稱的名稱,限制註冊為CN二級功能變數名稱。
(1) 其他國家和地區功能變數名稱(ccTLD)設立的二級類別功能變數名稱(21個)
(2) 類別頂級功能變數名稱(gTLD)(37個)
(3) 常見姓氏(304個)
2、基於保護公共利益原因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稱,如果被無權使用者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將會給公眾造成某種錯誤暗示。因此,此類名稱只能由有權使用者申請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
(1) 國家和地區名稱及縮寫代碼(729個)
(2) 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縮略語(31個)
(3) 國家機構名稱(7452個)
鑒於國家黨政機關名稱難以收集完整,因此將已經在.GOV.CN下註冊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納入限制性註冊範圍。
(4) 部分領導人姓名的中文拼音(79個)
(5) 有關國防和軍事名稱(467個)
(6) 市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全稱、正式簡稱(590個)
(7) 部分特殊電信碼號資源(208個)
三、 優先註冊
對於某些屬於涉及民事權益範圍的名稱,由於其在公眾中的特殊影響力,如果被無權使用者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將會給公眾造成某種錯誤暗示。為了保護不特定網路用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必要採取一定規範措施。由於這些名稱屬於民事權益,應當由其權利人主張和行使,因此在正式開放二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之前設立一定期限,允許其權利人優先申請註冊。
優先註冊期:2003年1月6日12:00時至2月28日12:00時。
申請此類名稱,應當先通過我中心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網站聯機填寫申請後,再向我中心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材料,包括蓋有公章的申請表、法人證明、相關權力證明材料等文件。有關證明材料將由註冊服務機構交由我中心以人工方式予以審核。
優先期內,如果申請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有衝突的,按照"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受理申請。申請時間以我中心資料庫中紀錄的聯機申請時間為准。
允許優先註冊的範圍:
1、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名稱
2、我國被聯合國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的名稱
3、我國高等學校的名稱
4、我國新聞媒體名稱,包括報紙、雜誌、電臺、電視臺、國務院新聞辦批准的具有新聞採編權新聞網站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可以通過我中心網站查詢申請審核結果。對於優先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辦法》予以解決。
四、 優先升級
根據國際慣例,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組織在允許二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之前,基本上都採取了措施,保護原有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為了保護CN下已經註冊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避免對現有功能變數名稱在網路上獲得的標識性造成淡化,有必要採取一定規範措施。考慮到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的權利和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因此在允許正式申請註冊二級功能變數名稱之前設立一定期限,允許三級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優先申請註冊二級功能變數名稱。
優先升級期:2003年1月6日12:00時至2月28日12:00時。
截止到2002年12月6日12:00時之前已經註冊CN功能變數名稱的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可以在優先期內申請與其已經註冊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拼寫相同的二級功能變數名稱。升級的功能變數名稱不得與禁止註冊、限制註冊以及優先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衝突。
具體步驟如下:
(1) 我中心根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資料庫中的資訊,通過EMAIL向功能變數名稱的聯繫人發送升級通知,告知受理升級申請的網址和確認用戶身份的密碼。
(2) 沒有收到我中心通知的用戶,可以向我中心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申請索取確認身份的密碼。索取密碼時,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應當提交蓋有公章的申請書。
(3) 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通過密碼在我中心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網站確認身份,提出升級申請,並承諾遵守《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以及我中心有關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規定。
(4) 如果已經在網站確認身份並提出升級申請之後,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提出修改確認申請的,應當向註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公章的申請書。
(5) 在此優先期間內收到的申請,視為同時申請。
(6) 優先期結束後,如果針對某一特定功能變數名稱只有一個申請者時,則該申請者獲得該功能變數名稱;如果有兩人以上申請者時,以其相應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時間在前者獲得該功能變數名稱。如果相應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時間相同或不能確定註冊時間的,則由持有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抽籤決定。
(7) 抽籤工作由我中心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進行,抽籤結果由人工隨機抽取產生。
2003年3月1日至3月16日,我中心對優先註冊和優先升級的申請進行集中處理。
五、 正式註冊
2003年3月17日,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機構根據"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正式受理二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申請。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根據《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辦法》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特此通告
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